如果交易雙方本著誠信,這樣的物業問題必須是實質性的,驗房報告不是让雙方行使解除合同的選擇權。一旦買方滿意檢查或取消檢驗新物業的條款,他們需要在規定的調查期間內放棄制约。
檢查報告不應被用作物業議價或重新協商合同,除非該物業問題顯然是不可能在檢查之前發現的和該問題是實質性的。例如,在一個30年的房子的地板不平是不需要通過驗屋檢查發現的,因為這個問題是在買方沒有驗房師檢查前而容易發現的。買家可能無法在第一次發現的缺陷和問題例如水的滲透,通過在地下室裂縫的跡象缺陷的問題,在發現後買家有權和賣方交涉。當屋頂從未水滲和被發現是10年舊是不能為買家提供參數,以比例計算的剩餘價值重新合同的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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